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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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50號原告 張曉慧 被告 潘柏源 法定代理人 潘淑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87號、第188號、第1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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