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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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5號

公訴人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志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619、8620、8686、9709號),前經裁定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惟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919號認被告涉犯同一案件移送併辦,本件被告可能有其餘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事實,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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