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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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3號

聲請人 胡秉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岱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完整清晰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本票彩色影本。(因

卷附本票影本模糊不清無法辨識)

㈡確認提示日為113年12月1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

提示日113.12.1早於發票日114.1.30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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