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3號
聲請人 胡秉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岱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完整清晰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本票彩色影本。(因
卷附本票影本模糊不清無法辨識)
㈡確認提示日為113年12月1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
提示日113.12.1早於發票日114.1.30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