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茜蒂 相對人即債務人FALCISNENETHGREGOR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履行期約定為民國105年8月21日,聲請人請求給付自借款日起至聲請日前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