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18號聲請人 許螢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最新掛失通知證明文件正本。(臺端所附掛失函已逾5日辦理公示催告期間)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