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顏雯琴 被告 劉建昌
李彩蘋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2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