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臺灣萬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立旭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億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黃聖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4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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