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崇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崇偉犯如附表所示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崇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賦予被告得以選擇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二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2年2月27日聲請合併執行狀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有期徒刑6月部分,於101年12月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既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該三罪本應依數罪併罰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科處之有期徒刑,縱已經執行完畢,但就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仍應認該罪尚未執行完畢。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劉綺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有期徒刑7月.│││一日.│一日.││├────────┼──────────┼──────────┼──────────┤││││││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毒偵字│南投地檢100年毒偵字│南投地檢101年撤緩毒││年度案號│第000810號│第001071號│偵字第000010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0年訴字第000547號│101年訴字第000043號│101年訴字第0000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0年訴字第000547號│101年訴字第000043號│101年訴字第000087號││判決││││││├────┼──────────┼──────────┼──────────┤││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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