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父(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廖双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2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金玫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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