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林通遠 被告 魏彩 亦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刑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魏彩亦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就此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梁宏哲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