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張偉軍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九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偉軍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張偉軍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嗣於一0二年三月十一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一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