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884號抗告人 陳俊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天新聞等間訴訟救助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9頁)。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4年6月5日以104年度聲字第421號裁定駁回(104年6月18日送達;本院卷第1
1頁、第12頁)。又抗告人迄未補繳裁判費,則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本院卷第10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王怡雯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強梅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