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623號債權人 姚孟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國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18萬元,經核依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載,雙方約定清償期為
110年7月24日,是本件還款期限尚未屆至,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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