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原告 黃啟榮 被告 吳明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87號妨害家庭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本案即108年度易字第687號部分,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而為免訴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揚旭
法官許博然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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