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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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高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2016年11月02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19年07月2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513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