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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