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妍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錦川 、 杜素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周錦川、杜素玲發支付命令,主張意旨略為:兩造間關於詐欺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桃園市蘆竹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且經桃園地方法院核定,此有桃園市○○區○○○○○000○○○○000號調解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未按調解書內容給付,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依聲請狀之意旨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書,本件聲請事項與桃園市○○區○○○○○000○○○○000號調解書之內容為同一事件,由於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調解書並得作為執行名義,因之,聲請人就同一債權,並無再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必要,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