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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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延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薪資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陳明請求金額及事實理由,有命聲請人釋明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2月8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並於110年12月1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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