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陳志青 相對人即債務人開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銘松
李奇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4,431,685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6,659,971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