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長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長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長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4日│108年9月24日│108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緝│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55號│第11752號│字第296號││││││├───┬────┼──────────┼──────────┼──────────┤││││││││法院│高雄地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612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109年度易字第1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7月28日│109年11月19日│110年05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612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109年度易字第1322號││判決││││││├────┼──────────┼──────────┼──────────┤││判決│109年09月02日│110年01月04日│110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備註│第8088號│第1244號│第10109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編號1、2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徒刑4月確定)│││刑4月確定。││└────────┴─────────────────────┴──────────┘┌────────┬──────────┬──────────┬──────────┐│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96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05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322號││││判決││││││├────┼──────────┼──────────┼──────────┤││判決│110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備註│第10109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