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高雄市鳳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潘明代理人 蔡朋育 相對人 吳純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張鄭金菊 於民國98年7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即債務人 張銘泉 (原名:
張騏麟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7月2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即債務人張銘泉(原名:張騏麟)於民國98年7月7日邀同案外人張鄭金菊、張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700,000元,其還款方式、約定利息、借款期限、違約金均如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即債務人張銘泉(原名:張騏麟)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因信託移轉予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赤山│331│空│69│1分之1│││││││白│││├─┴──┴──┴───┴─────┴─┴──────┴────────────┤│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202│赤山段331地號│加強磚造2層│1層:37.20│(空白)│全部││││││2層:48.45│││││├───────┤│騎樓:14.40││││││八德路135號││合計:100.05│││└─┴──┴───────┴──────┴───────┴─────┴─────┘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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