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靜怡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靜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靜怡前因放火燒毀他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11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