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16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姚峻峰 債務人 謝黃芙美 債務人 謝瑞清
一、債務人謝黃芙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陸萬零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黃芙美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瑞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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