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聆茜 (原名 徐燕勤 、 徐譽家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10×34=2,72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年6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應逐一說明何以有如104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之各項所得及性質,並說明何以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任職之公司名稱與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不符?
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含膳食費、手機費、勞健保費、交通費、日常支出)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另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每月需支出高額手機費、交通費之原因、必要性及證明,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六、聲請人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江○瑾)之戶籍謄本,及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學雜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並請提供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另應提出江○瑾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4年度及10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以及有無投保各類個人保險,如有,應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及說明保險費由何人繳納。
七、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前配偶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4年度及10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八、聲請人應說明租賃房屋有無與他人共居,應另陳報房屋坪數大小、共居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有分擔費用及計算方式。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十、聲請人應提出前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協商不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