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5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被告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史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工作規則及原告每月之薪資證明到場。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