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飛鳳山關聖學田法定代理人 林政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飛鳳山關聖學田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一「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財團法人飛鳳山關聖學田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再變更如附表二「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法,聲請人經民國108年12月21日第13屆第3次董事會議、109年6月6日第13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108年12月21日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新竹縣政府109年1月17日府教社字第1090002859號函、109年6月6日董事會會議紀錄、109年6月10日府教社字第1090030855號函、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飛鳳山關聖學田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9、11條如附表一、二「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則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並非有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依首開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表一: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五條│第五條││ 本學田 設董事17人組織董事會│本學田設董事17人組織董事會││,遴聘社會賢達、熱心教育、│,遴聘社會賢達、熱心教育、││公益人士擔任之,董事會職權│公益人士擔任之,董事會職權││如下:│如下:││一、財產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法之訂定。│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定。│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六、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解散或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六條│第六條││本學田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本學田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開會議,改選聘下屆│事會應召開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董事。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理交接。董事應有三分之一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新││從事教育事業工作經驗者,主│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董事應有五分之一曾從事教育││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事業工作經驗者,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第七條│第七條││本學田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學田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學田│,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學田││。│。│││本學田設榮譽董事(無給職)│││若干名,指導會務。│││本學田設總幹事一名,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任免之。│├─────────────┼─────────────┤│第八條│第八條││本學田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本學田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機關准許後行之:│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機關准許後行之:││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要處分。│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要處分。││擬議。│二、基金之動用。││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三、以基金填補短絀。││聘。│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聘。││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六、法人擬解散或合併之決定││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將董事會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第三項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董事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第三項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代理出席。││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行召集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第九條│第九條││本學田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本學田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每年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工作││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五月底││核備:│前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支決算。│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前項財務報表包含收費收支決││支預算。│算表、財產清冊(含年度獎(││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捐)助人名冊、支付獎(捐)││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助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本學田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學田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方式如下:││一、存放金融機構。│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增加財源之投資。│業本票。││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用財產時,不得動支主管機關│動產。││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本學田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六、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在│││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外│││之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依前項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最低財產總額。│││本學田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本章程訂定,如有未盡事宜,│本章程於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七││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日訂定,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十日第一次修正,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第二次修正,民國│││一0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三次修│││正,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次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附表二: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五條│第五條││本學田設董事17人組織董事會│本學田設董事13至15人組織董││,遴聘社會賢達、熱心教育、│事會,遴聘社會賢達、熱心教││公益人士擔任之,董事會職權│育、公益人士擔任之,董事會││如下:│職權如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及運用。││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擬議。││九、解散或合併之擬議。│九、解散或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擬議或決議。│├─────────────┼─────────────┤│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本章程於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七│本章程於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七││日訂定,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日訂定,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十日第一次修正,民國九十五│十日第一次修正,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第二次修正,民國│年四月一日第二次修正,民國││一0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三次修│一0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三次修││正,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正,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次修正,如有未盡事│一日第四次修正,民國一0九││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年六月六日第五次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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