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8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曾郁穎 債務人 曾建富 債務人 楊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曾郁穎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6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
曾建富、楊美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2,14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郁穎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曾建富、楊美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期間(民國)│年息│期間(民國)│年息│├─┼─────┼────────┼───┼────────┼────┤│1│112,143元│109年2月1日起至│1.15%│109年3月2日起至│0.115%││││109年3月24日止││109年3月24日止││││├────────┼───┼────────┼────┤│││109年3月25日起至│0.9%│109年3月25日起至│0.09%││││109年6月14日止││109年6月14日止││││├────────┼───┼────────┼────┤│││109年6月15日起至│1.9%│109年6月15日起至│0.19%││││清償日止││109年9月1日止││││││├────────┼────┤│││││109年9月2日起至│0.38%││││││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