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向仕湖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圓映 、 黃鎂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貳仟壹佰柒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零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