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許鴻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振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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