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李素娥 被告 嚴啟元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複代理人 洪聖濠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㈠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1萬2,92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另訴之聲明第2項為不併算之附帶請求),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4萬540元,合計135萬3,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
㈡至訴之聲明第4、5項部分,應俟訴訟中以鑑定或其他方式
調查後,另行核定裁命補繳(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本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64600(元/平方公尺,100年1月公告現值)×7.94=51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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