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丁振原 被告 李家松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簡字第188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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