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查報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已變更,如有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新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