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 吳紫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5,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