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14號聲請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利息起算日及本票提示不獲付款之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14號聲請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利息起算日及本票提示不獲付款之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