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50號原告 胡雅文
9室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