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37號上訴人貿緯商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岳雨 被上訴人 高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