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繼續審判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75號聲請人 黃乾浮
王清秀 上列聲請人等因誣告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聲請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黃乾浮、王清秀因誣告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追加上訴理由聲請繼續審判,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徐昌錦法官蔡國在法官洪于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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