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959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玟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金額36,768元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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