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俊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俊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俊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俊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5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10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221號函暨檢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