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欽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欽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欽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14號、106年度易緝字第69號、106年度簡字第6290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
1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為「新北地檢10
2年度毒偵字第3116號、103年度偵字第15722號」),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5722號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