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告 陳昭仲
陳昭蓉 陳昭蒓 陳昭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鳳暘 律師被告 陳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載A部分,面積22.8㎡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建物(含附屬建物、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給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7,2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53,775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憑,本件暫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22.8㎡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786,070元(=253,775元×22.8㎡)。聲明㈡原告請求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之,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57,21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43,284元(=5,786,070元+1,157,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