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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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344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政 、 薛淑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政(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吳政系統顯示為「吳政■」,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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