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力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力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力弘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 王力宏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578號、第686號、第800號、第672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日。│日。││││││├────────┼──────────┼──────────┼──────────┤││││││犯罪日期│107年02月08日│107年01月22日│107年0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29號│第2825號│第336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78號│107年度嘉簡字第686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4月24日│107年05月18日│107年05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78號│107年度嘉簡字第686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00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17日│107年06月11日│107年06月19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2401號│第2803號│第2834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81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6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28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672號││││判決││││││├────┼──────────┼──────────┼──────────┤││判決│107年06月25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3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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