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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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煌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040、2041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簡字第340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7年度易字第1255號),嗣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復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煌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