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雨潔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高金祥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雨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雨潔因受刑人即被告高金祥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存單號碼104年刑保字第00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被告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由臺北地檢署依被告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住所及中和區居所依法傳喚、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復依具保人位於臺北市萬華區住所及新北市中和區居所通知,亦未於期限內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且被告及具保人現均無在監在押等情,有通知函、執行傳票及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
105年1月26日函覆說明拘提未獲、被告與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綜上,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