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自強
郭泳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自強、郭泳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吳自強、郭泳廷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吳佳齡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