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簡致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溪琳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