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80號聲請人良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羅尹茜┌────────────────────────────────────┐│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高博士國際│第一商業銀│104年1月21日│78,720元│GB0000000││││有限公司│行丹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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