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41號

原告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楊基榮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陳澤熙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達諾汽車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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