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鈞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99號、第152號、第229號、第359號、第495號及104年度少偵字第1號、少連偵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倪霈棻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